(2015)貴民一初字324號
——江西省貴溪市人民法院(2015-3-13)
(2015)貴民一初字324號
原告鄭某一,女,30歲。
被告鄭某二,男,35歲。
本院在審理原告鄭某一與被告鄭某二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鄭某一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鄭某一撤回起訴。
訴訟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鄭某一承擔。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代理 審 判員 徐 松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代)書記員 饒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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