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山民初字第1932號
——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2015-2-11)
(2014)泰山民初字第1932號
原告戚某某,男,1968年出生,漢族,住泰安市泰山區。
被告胡某某,女,1969年出生,漢族,住泰安市泰山區。
委托代理人狄小龍,泰安泰山中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原告戚某某與被告胡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向原告戚某某送達了補交訴訟費通知書,依法告知原告應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內,向本院補交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則按自動撤訴處理。原告戚某某未在規定的期間內補交案件受理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徐文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孫 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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