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刑初字第910號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2015-1-27)
(2014)菏牡刑初字第910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華龍,農民。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9月4日被秦皇島市看守所臨時羈押,于2014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菏澤市看守所。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以菏牡檢公刑訴(2014)8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德和經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5月7日21時許,在菏澤市牡丹區成陽路菏澤市路燈管理所南側地攤上,酒后因被害人李某與其妻子開玩笑,王某用啤酒瓶將李某砸傷。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李某的傷情屬輕傷二級。
公訴機關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提供了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李某的陳述,證人胡某、王某等人的證言,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對被害人所做的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抓獲經過等其他證據材料予以證明。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無辯解意見。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5月7日21時許,在菏澤市牡丹區成陽路菏澤市路燈管理所南側地攤上,因被害人李某酒后與被告人妻子互相說句玩笑話,被告人王某聽到后,即與被害人發生口角并廝打,在廝打過程中,被告人王某用啤酒瓶將李某砸傷。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李某的傷情屬輕傷二級。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李某就民事部分于2014年6月3日自行達成協議,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1萬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害人李德和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德和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裁定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德和的控訴按撤訴處理。
又查明,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09年7月23日被菏澤市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四萬元。2013年2月1日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王某做出假釋裁定,假釋考驗期自2013年2月3日起,至2014年12月21日止。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為一年十個月十九天。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1、被害人李德和的陳述證明,2014年5月7日晚8點左右,在菏澤市牡丹區成陽路菏澤市路燈管理所南側地攤上,被告人王某之妻與被害人李德和開玩笑,被害人說了被告人之妻一句,被告人王某聽到后,即與被害人發生口角并廝打,在廝打過程中被告人王某用啤酒瓶將李德和頭部砸傷,后雙方簽訂了協議,得賠償款1萬元的事實;2、證人胡效禮、王先文、李紅梅、毛忠心、王留喜、張愛英、李秀花、謝鶴展、陳濤等人證言證明,2014年5月7日晚9時許,在菏澤市牡丹區成陽路菏澤市路燈管理所南側地攤上,因被害人李某酒后與被告人妻子相互說句玩笑話,被告人王某聽到后,即與被害人發生口角、廝打,在廝打過程中被告人王某用啤酒瓶將李某砸傷,被害人傷后到醫院治療,經檢查李德和右側臉部顴骨骨折。案發后被害人與被告人簽了協議,被告人賠償被害人1萬元的事實;3、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菏澤市公安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傷檢照片證實,被害人李德和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4、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假釋證明書、釋放通知等;5、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及其他證明材料;6、協議書、收據,傳票等;7、被告人王某對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認。
上述證據,經控辯雙方質證,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處。被告人與被害人民事部分自行達成協議,賠償了被害人1萬元,對被告人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撤銷假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的刑罰。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與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一年十個月十九天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7年5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董 莉
審 判 員 吳登銀
人民陪審員 孔保華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劉 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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