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刑初字第10號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法院(2015-2-5)
(2015)菏牡刑初字第10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系菏澤市晨曦中學教師。
辯護人申夫堂,山東信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菏牡檢刑訴(2015)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牡丹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杰、朱明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申夫堂等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于2014年9月10日15時許,在菏澤市牡丹區(qū)馬嶺崗鎮(zhèn)二郎廟行政村二郎廟村其居住的胡同口處,見其父頭面部等處被摸糞便,在得知系被害人杜某所為后,惱羞成怒,便上前毆打被害人杜某,致杜某左側肋骨骨折,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杜某的損傷系輕傷二級。
被告人張某于2014年10月16日到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馬嶺崗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張某、孫某等人證言,被害人杜某陳述、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抓獲經過、戶籍證明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檢察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發(fā)后,被告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應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其家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10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且被害人對本案的發(fā)生有過錯責任,對被告人應酌情從輕處罰,可依法宣告緩刑。對辯護人的辯解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于志國
審 判 員 吳登銀
人民陪審員 馬學軍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書 記 員 劉 永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