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刑初字第90號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2015-3-3)
(2015)菏牡刑初字第90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農民。因犯盜竊罪于1998年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盜竊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菏澤市看守所。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以菏牡檢公刑訴(2015)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碧若、代理檢察員劉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于2014年10月22日22時許,在菏澤市牡丹區何樓辦事處東風行政村槐樹陳村,酒后未經允許非法進入被害人李某家中,被李某發現后從其家洗澡間南側院墻上跳墻逃跑。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涉案書證: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刑事判決書、抓獲經過、戶籍證明、搜查筆錄、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檢驗意見書及照片,證人程某、李某甲、朱某、陳某甲、王某的證言,被害人李某的陳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未經許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陳某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李省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 張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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