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刑初字第937號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2015-2-15)
(2014)菏牡刑初字第93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邵某,農民。因涉嫌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F羈押于菏澤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農民。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F羈押于菏澤市看守所。
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以菏牡檢公刑訴(2014)7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邵某、李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邵某、李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邵某于2014年8月20日11時許,在沒有取得建筑施工資質的情況下,承建趙廣勇(另案處理)未經審批施工的,位于菏澤市牡丹區黃堽鎮解莊行政村解莊西頭南地的雞舍。在施工過程中,由于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致使施工人員任進峰施工過程中觸電身亡。
公訴機關針對指控的上述事實,提供了李某、邵某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董某、孫某某的證言及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對被害人所做的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邵某的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被告人邵某、李某對指控的犯罪予以供認,無辯解意見。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邵某、李某在沒有取得建筑施工資質的情況下,未經審批即違法為趙廣勇在菏澤市牡丹區黃堽鎮西頭南地高壓線下建設雞舍。2014年8月20日上午11時許,在施工過程中,由于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致使施工人員任進峰觸電身亡。
另查明,被告人邵某、李某與被害人方達成民事賠償協議,被告人邵某、李某各賠償被害人方損失七萬五千元,共計十五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1、證人董某證言證實其和任進峰跟著邵某和李某干建筑活,2014年8月12日,邵某和李某承包了黃堽鎮解莊村南地的一個雞棚,其和任進峰一直在該工地上干活。當月14號上午11時許,其和任進峰在雞棚頂上施工時,任進峰拿的鐵皮復合板碰到了屋頂上方的高壓線,經搶救無效身亡。2、證人孫瑞雪證言證實其丈夫任進峰于2014年8月初跟著黃安鎮的老板到黃堽鎮謝莊給人蓋雞棚。8月14日中午,和任進峰一起干活的工友給其打電話說任進峰干活時觸電了。后其趕到菏澤市創傷醫院,得知任進峰經搶救無效死亡。3、被告人邵某、李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均予以供認。4、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出具的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書認定任進峰右上臂內側、右手掌側、右足掌側、左足掌側皮膚碳化、隆起,以上皮膚的損傷特征,分析認為符合電流斑,結合案件現場勘驗,死者死亡原因符合電擊死亡。5、現場勘驗筆錄、現場方位圖及現場照片,證實案發現場位于菏澤市牡丹區黃堽鎮解莊村南地,建設中的房屋上方有一路高壓線南北穿過,共三根。6、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菏澤供電公司出具的證明證實,根據電力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規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2014年8月18日黃堽鎮解莊行政村村民趙廣勇未經許可,擅自在劉集線71支50支3-4#桿處高壓線下搭建雞棚。7、抓獲經過。8、被告人邵某、李某的戶籍證明。9、被告人方與被害人方達成的民事賠償協議、刑事諒解書、收條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邵某、李某在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李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且其家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宣告緩刑對所在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李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鄭 敏
審 判 員 劉秀娟
人民陪審員 劉海濤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奚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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