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刑初字第44號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2015-1-27)
(2015)菏牡刑初字第44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農民。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監視居住于其住處。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以菏牡檢公刑訴(2015)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趙忠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伙同陳某(另案處理)于2012年8月份,在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長江路南平花園小區門口西側游戲廳內,設置具有退分功能的電子游戲機設備,并以返還現金方式組織賭博活動。2012年8月17日22時許,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南城派出所當場查獲捕魚機3臺,1臺可供10人同時上分;1臺可供8人同時上分;1臺可供6人同時上分。經鑒定,上述機器均具有賭博功能。公安機關于2012年9月2日將扣押的上述游戲機集中銷毀。
案發后,被告人楊某于2014年11月26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涉案書證:辨認筆錄及照片、在逃人員登記表、扣押物品清單、涉案照片、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認定書、罰款及保證金收據、戶籍信息、賭博機銷毀證明、自首證明,證人陳某、孔某、董某、王某、孔某的證言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以營利為目的,設置10臺(單人機型)以上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機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并積極繳納罰金,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李省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張洪生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