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刑初字第803號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法院(2015-1-19)
(2014)菏牡刑初字第803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田某,農民,農民。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行政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菏澤市看守所。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菏牡檢公刑訴(2014)6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靳玉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田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的5月26日23時許,被告人田某與郭某某、洪某某等人在菏澤市北城辦事處康莊路與西安路交叉口一地攤處喝酒,期間郭某某與鄰桌吃飯的被害人高某某、趙某某等人發(fā)生爭吵,并隨意毆打二被害人。被告人田某等人持馬扎參與毆打被害人高某某、趙某某,致高某某、趙某某身體多處受傷。經鑒定,高某某、趙某某的傷均為輕微傷。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辨認筆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結論書,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田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處罰。
被告人田某對指控的事實予以供認,無辯解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4的5月26日23時許,被告人田某與郭某某、洪某某等人在菏澤市北城辦事處康莊路與西安路交叉口一地攤處喝酒,期間郭某某與鄰桌吃飯的被害人高某某、趙某某等人發(fā)生爭吵,并隨意毆打二被害人。被告人田某等人持馬扎參與毆打被害人高某某、趙某某,致高某某、趙某某身體多處受傷。經鑒定,高某某、趙某某的傷均為輕微傷。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田某家人與被害人高某某、趙某某達成民事調解:賠償被害人高某某、趙某某經濟損失共計17000元,被害人高某某、趙某某對被告人的行為均予以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當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證實:1、書證(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田某作案時已達刑事責任年齡。(2)抓獲經過、辦案說明:2014年5月26日23時58分許,北城派出所民警趕到現(xiàn)場,經詢問,田某等人酒后無故滋事,持馬扎、酒瓶等將高某某、趙某某打傷。遂將田某口頭傳喚至北城派出所,27日對田某依法行政拘留,2014年6月10日轉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3)調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領條。2、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高某某左額頂部可見長3cm創(chuàng)口,邊緣不整齊,周圍軟組織腫脹,左枕部局部軟組織腫脹伴表皮剝脫,右額部可見長3.5cm創(chuàng)口,邊緣不整齊,周圍軟組織腫脹,右眼瞼腫脹,伴皮下出血,鼻部腫脹,右上臂局部軟組織腫脹伴皮下出血及表皮剝脫。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趙某某左額部可見長長3cm創(chuàng)口,邊緣不整齊,周圍軟組織腫脹,上下唇腫脹,對應內口腔粘膜破損,上唇表皮剝脫等,其損傷程度屬輕微傷。3、證人證言(1)證人李雙林證言證實案發(fā)當晚,高某某及其伙計在一地攤上吃飯時被打傷的事實。(2)證人許長偉證言證實案發(fā)當晚,其與斌子、田某等人在一地攤喝酒,期間斌子、田某與鄰桌喝酒的青年發(fā)生爭執(zhí)、廝打及斌子、田某持馬扎毆打對方一青年的事實經過。4、被害人陳述(1)被害人高某某陳述證實案發(fā)當晚,其和趙某某等人在地攤上喝酒時,鄰桌的男子無事生非,并用馬扎、啤酒瓶將其毆打致傷事實經過。(2)被害人趙某某陳述亦證實上述事實。5、被告人田某供述證實案發(fā)當晚,其和郭福斌、慶子等人在一地攤上喝酒時,郭福斌罵鄰桌喝酒的人,并用啤酒瓶毆打對方,其和慶子也拿馬扎參與毆打對方的事實經過。上述證據,經當庭質證、認證,被告人亦無異議,且證據間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無故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田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所起作用相對較小,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田某案發(fā)后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視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吳海濤
審判員 楊鴻雁
審判員 李長志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孫偉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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