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刑初字第933號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2015-1-5)
(2014)菏牡刑初字第933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杜某,農民。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本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2013年11月1日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被取保候審,因本案于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逮捕。現押于菏澤市看守所。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以菏牡檢公刑訴(2014)7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詐騙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司婧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被告人杜某為還賭債,通過劉福強(另案處理)偽造菏澤市社會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房屋所有權證1本,并用該房產證抵押向劉愛民借款,騙取劉愛民人民幣75000元。
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杜某到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投案自首。
案發后,被告人杜某退賠被害人劉愛民經濟損失人民幣75000元,取得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杜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劉愛民陳述,證人杜中玲、姚愛東、劉福強、李國貞、司振國、劉文博、莊兆亮等人的證言,偽造的房產證,菏澤市社會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出具的證明、房屋檔案資料,房屋買賣協議及欠條,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出具的投案證明、戶籍證明,調解協議及收條,刑事判決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公民私有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杜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杜某到案后,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并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檢舉的犯罪嫌疑人,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杜某積極退贓,取得被害人諒解并積極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杜某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楊鴻雁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書記員 奚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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