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564號
——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2015-8-18)
(2015)北民初字第4564號
原告王一×,學齡前兒童。
法定代理人王二×(系原告之父),無職業。
委托代理人王文江,天津市河北區月牙河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吳××。
委托代理人于偉昕,天津瀚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一×訴被告吳××撫養費糾紛一案中,原告王一×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一×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一×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為人民幣25元,由原告王一×承擔。
代理審判員 張凌志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魏薇
書 記 員 王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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