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刑初字第1051號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5-4-30)
(2014)通刑初字第1051號
自訴人趙×,女,35歲(1980年3月6日出生)。
訴訟代理人樊愛萍,北京市兆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男,35歲(1979年7月14日出生)。
辯護人張志剛,北京紅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自訴人趙×以被告人李×犯侵占罪,向本院提起控訴。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
本院審查認為,自訴人趙×指控被告人李×犯侵占罪,缺乏罪證,且在本案訴訟期間提不出補充證據證明被告人李×構成侵占罪,依法應當駁回起訴。自訴人趙×及其訴訟代理人樊愛萍在本案訴訟期間提出的追加相關證人為被告人及對被告人李×、相關證人采×的請求,現無充分證據予以支持,不符合法律規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自訴人趙×對被告人李×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長 李中華人民陪審員黃鐘甲人民陪審員張明志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 徐 春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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