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麗民初字第5579號
——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2015-8-26)
(2015)麗民初字第5579號
原告任××。
被告劉××。
本院在審理原告任××訴被告劉××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任××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任××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馬連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王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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