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民初字第410號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法院(2015-4-29)
(2015)朔民初字第410號
原告尹某,無業,
被告張某甲,無業。
原告尹某訴被告張某甲同居關系子女撫養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董玉晶獨任審判,并于2015年4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尹某、被告張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尹某訴稱,原告尹某與被告張某甲于××××年××月經人介紹相識,未辦理結婚登記,舉行婚禮并同居。××××年××月××日生育男孩張某乙。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間,發現被告張某甲吸食毒品,并強制戒毒2年。出來后還不知悔改,經常打原告,變賣家產繼續吸食,而且變本加厲,使原被告無法繼續生活下去。請求法院判令孩子由被告張某甲撫養,因原告本人無工作,沒有撫養能力,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于2013年7月份被趕出至今未回,在外地流浪。故訴至本院,請求判令非婚生子由被告撫養,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張某甲辯稱,被告不同意解除婚約關系,被告與原告共同生活7年時間,為了年幼的兒子日后健康成長,有一個完整的家庭,被告不同意解除同居關系。如果原告執意解除同居關系,那么兒子由原告撫養監護。被告不幸吸食毒品,短時間無法戒掉,自己連日常生活都難以保障,自己都無法照顧自己,加上被告父母年邁,都70多歲。根本無能力照看孫子。原告雖無正式工作,但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加上孩子一直由原告照顧、撫養大,故孩子判給原告撫養對其日后成長有利,望法院予以考慮。
經審理查明,原告尹某與被告張某甲經人介紹相識后于××××年××月舉行婚禮同居生活,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年××月××日生育非婚生子張某乙。孩子出生后不久被告即開始吸毒,并于2010年7月至2013年4月被強制戒毒。2013年7月原告離家出走至今。之前,非婚生子跟隨原告生活。原告離家后,非婚生子跟隨被告母親生活。被告張某甲現仍吸食毒品。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庭審筆錄、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戶籍證明、非婚生子張某乙戶籍證明、滋潤鄉石都莊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在案為證,可予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尹某與被告張某甲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同居生活,屬同居關系。原告訴請非婚生子由被告撫養,但本院認為,被告張某甲吸食毒品多年,現在仍未完全戒除,不具備正常撫養孩子的條件,不能保證孩子的健康成長及學習教育;原告作為孩子母親,在這種情況下更應盡到撫養義務,保證孩子的健康成長。被告張某甲應努力戒除毒癮,正常工作,負擔必要的撫養費。根據當地生活水平狀況,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400元。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非婚生子張耀華由原告尹某撫養,被告張某甲按月支付撫養費400元,從2015年5月起至張耀華成年時止。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負擔一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董玉晶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趙青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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