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31號
——山西省平遙縣人民法院(2015-7-3)
(2015)平民初字第131號
原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趙美蓉,女,山西顯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耿秀蓮,女,平遙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美蓉、被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耿秀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12年5月自由戀愛,2012年農歷十一月二十二訂婚,2013年1月25日登記結婚,2013年農歷二月初七舉婚。婚后生育一女張某某,現年1周歲。婚后一開始雙方經常因小事發生爭執,原告認為經過磨合會有所好轉,但令原告失望的是被告沒有絲毫悔改,雙方矛盾不斷升級。由于原告已經懷孕,認為有了孩子后被告會有所改變,雙方的生活狀態會變好,但直到孩子生育之后被告還是和原來一樣。2014年農歷八月十四雙方再次因小事發生爭執后,原告回到娘家一直至今。現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女兒張某某隨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撫養費500元;依法分割共同財產。
被告張某某辯稱,原告與被告系自由戀愛,婚后夫妻感情好,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自由戀愛,2012年農歷十一月二十二訂婚,2013年1月25日登記結婚,2013年農歷二月初七舉婚。婚后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女,取名張某某,現隨原告生活。共同生活中,雙方因家庭生活瑣事有時爭執。2014年8月,雙方因瑣事發生爭執后分居生活至今。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被告離婚。審理中,被告不同意離婚為本案事實。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及原告提供的結婚證復印件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自由戀愛登記結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雙方雖有時發生爭執,但均是因一些家庭生活瑣事。只要雙方多溝通、多諒解,并從女兒健康成長考慮,雙方夫妻關系有可能和好如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宋思慶
審判員 王淑紅
審判員 賈長寶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書記員 梁瑞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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