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雙刑初字第00048號
——遼寧省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法院(2015-7-16)
(2015)雙刑初字第00048號
公訴機關: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秦某。因本案于2015年3月5日被盤錦市公安局雙臺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盤錦市公安局雙臺子分局取保候審,3月30日被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檢察院以雙檢公訴刑訴(2015)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梁運寶、代理檢察員張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秦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月17日13時50分,被告人秦某駕駛大眾吉普車行駛至盤錦市雙臺子區勝利街道興農街美容院西側時,因超車逆行與駕駛尼桑轎車的王某某發生口角并廝打,秦某在人行路上不顧周圍群眾生命安全,駕車多次加大油門企圖沖撞王某某,在此過程中,將王某某的母親馬某某撞傷,將于某某撞倒后,駕車逃離現場。經遼河油田總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馬某某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秦某以報復他人為目的,不顧無辜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在市區人行路上駕車多次沖撞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一款之規定,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請依法懲處。
被告人秦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提出自己是投案自首。
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案發后,被告人秦某賠償被害人馬某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10000元,被害人馬某某對其行為表示諒解。2015年2月2日,被告人秦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1、公安機關的案件來源、抓獲經過;2、被害人馬某某的陳述;3、證人王某某、于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秦某的供述;5、公安機關的現場勘驗筆錄;6、遼河油田總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遼油總醫院醫鑒(2015)司鑒臨字第7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7、辨認筆錄;8、諒解書、收條復印件;9、雙臺子區司法局評估調查報告;10、被告人的戶籍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因瑣事不能控制情緒,以報復他人為目的,不顧無辜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在市區人行路上駕車多次沖撞他人,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前找其了解情況時,能夠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符合構成自首要件,應認定自首。其當庭自愿認罪,且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其行為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經其居住地社區司法所對其平時表現綜合評定,對其判處非監禁刑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故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處以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一款、第七十二條一款、二款、第七十三條一款、二款、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張敬紅
人民陪審員 王 芳
人民陪審員 呂銘琪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曹 琳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