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興民一初字第00431號
——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qū)人民法院(2015-7-2)
(2015)興民一初字第00431號
原告:宋××,女,1958年2月13日出生。
被告:陳××,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宋××訴被告陳××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在本案訴訟期間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宋××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負(fù)擔(dān)(原告已預(yù)交)。
代理審判員 梁爽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書 記 員 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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