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興民一初字第00581號
——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2015-7-28)
(2015)興民一初字第00581號
原告:楊××,女,1931年12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張越,遼寧萬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女,1989年6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飛,丹東市元寶區宏輝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楊××訴被告楊××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梁爽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及其委托代理人張越、被告楊××及其委托代理人任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系原告孫女,被告的父親楊××于2012年11月8日因病去世。留有遺產動遷房屋一處,現該動遷房屋安置在丹東市振興區表廠路70號樓101室,面積70平方米。由于原告配偶于2009年12月25日死亡,被告母親也在其父親之前死亡,現該遺產繼承人為本案原、被告兩人,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分割遺產座落于丹東市振興區表廠路70號樓101室房屋。
被告辯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涉案房屋屬于動遷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也沒有在房產進行備案,不屬于繼承法當中應當繼承的財產。假設日后房屋可以分割,房屋回遷時所交納的相應的費用給予剔除,雖然房屋剛剛回遷,費用都是被告交納,應該給予剔除。
經審理查明:原告系被繼承人楊××之母親,被告系被繼承人楊××之婚生女,二人系被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楊××生前留有座落于丹東市振興區花園街918號私產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2008111240)一處,建筑面積40平方米。該房屋系2008年6月27日由被繼承人楊××取得。
2010年1月26日,被繼承人楊××與丹東保利天賜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由丹東保利天賜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被繼承人楊××的房屋進行拆遷安置。
2012年11月8日,被繼承人因病去世。被繼承人去世后,丹東保利天賜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座落于丹東市振興區表廠路70號樓101室、建筑面積70平方米房屋回遷安置給被繼承人楊××。
在訴訟過程中,原、被告一致主張對房屋按份進行分割。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房屋所有權證書檔案、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死亡證明及原、被告的陳述筆錄等證明材料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開庭質證和本院的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繼承人死亡后,其個人的合法財產應當由繼承人繼承。本案中,原、被告均可作為被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平等繼承遺產。關于涉案房屋是否可以繼承一節,本院認為,涉案房屋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但該房屋相關回遷權益可以繼承。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繼承人楊××原座落于丹東市振興區花園街918號私產房屋、回遷后座落于丹東市振興區表廠路70號樓101室房屋(合同約定建筑面積70平方米、實際面積以房屋產權登記部門核算為準)由原告楊××、被告楊××各繼承50%權益。
案件受理費2960元,減半收取1480元,由原、被告各負擔740元(原告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經本院上訴于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若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不交上訴費,則視為自動放棄上訴權。
代理審判員 梁 爽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李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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