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興民一初字第00564號
——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2015-8-5)
(2015)興民一初字第00564號
原告:王×,女,1988年2月23日出生。
被告:盛××,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
原告王×訴被告盛××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梁爽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被告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2月17日,原、被告在丹東市振興區民政局協議離婚,女兒由男方撫養。由于被告工作原告無法照顧小孩,就由原告暫為代養,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給小孩,自離婚起至今,被告都沒有支付過孩子撫養費,對此不聞不問,極為不負責任,由于考慮女兒逐漸成長,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女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自離婚起孩子撫養費用。
被告辯稱:同意孩子由原告撫養,我不是不拿撫養費,現在沒有能力,我之前貸款欠付7萬元,信用卡欠付6萬元還房貸,去年住院還花了1萬元,都一直是我在償還。貸款7萬元借給朋友6萬元,自己花了1萬元,這6萬元已經還給原告了,我們離婚時看原告帶孩子辛苦我就沒提這個錢。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兩人于2011年9月17日婚生一女盛××。2014年2月17日,原、被告在丹東市振興區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時約定:婚生女盛××由男方撫養,因孩子年紀小,暫由女方代養,男方付生活費每月1000元。
被告自認其每月收入4000元。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離婚證、離婚協議及原、被告的陳述等證明材料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開庭質證和本院的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關于原告要求婚生女由原告撫養一節,因被告沒有異議,故本院予以照準。關于撫養費支付一節,根據法律規定,應由子女作為原告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一方父母提起訴訟。但考慮到雙方因變更撫養關系繼而發生撫養費支付糾紛,且被告并未對原告主體資格提出異議,為方便訴訟并充分保護年幼婚生女之權益,因此,本案對于撫養費予以一并處理。關于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本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被告辯解自己有貸款需要償還、無力支付撫養費一節,本院認為撫養子女是作為父母應盡的法定義務,被告以無履行能力為由拒絕履行撫養義務,沒有法律依據,故對于該辯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納。但本院充分考慮到被告所述的實際情況,對被告應支付的撫養費數額予以合理調整,結合本案實際,被告支付子女撫育費以每月900元為宜。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王×與被告盛××之婚生女盛××由被告盛××撫養變更為由原告王×撫養;
二、被告盛××每月支付盛××子女撫養費900元,從2014年2月起開始執行。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被告盛××負擔(原告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經本院上訴于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若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不交上訴費,則視為自動放棄上訴權。
代理審判員 梁 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書 記 員 劉翠翠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