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遼陽文圣民一初字第00330號
——遼寧省遼陽市文圣區人民法院(2015-8-20)
(2014)遼陽文圣民一初字第00330號
原告:于某,女,漢族。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于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于某自愿撤訴,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于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承擔。
代理審判員 陳育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韓 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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