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遼陽文圣民一初字第00307號
——遼寧省遼陽市文圣區人民法院(2015-7-27)
(2015)遼陽文圣民一初字第00307號
原告:邵某某,女,漢族。
被告:黃某某,男,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邵某某訴被告黃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邵某某自愿撤訴,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某承擔。
審 判 員 隋強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書記員 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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