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遼陽文圣民一初字第00325號
——遼寧省遼陽市文圣區人民法院(2015-8-12)
(2015)遼陽文圣民一初字第00325號
原告:樊某某,女,漢族。
被告:敖某某,男,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樊某某訴被告敖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樊景鮮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樊某某自愿撤訴,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某承擔。
審判員 陳育宏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二日
書記員 韓 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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