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遼宏刑初字第72號
——遼寧省遼陽市宏偉區人民法院(2015-7-29)
(2015)遼宏刑初字第72號
公訴機關遼陽市宏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喻某某,綽號“二軍子”,男,漢族,小學肄業,無業。因本案,于2015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1月28日被取保候審,4月9日再次被取保候審。
遼陽市宏偉區人民檢察院以遼宏檢公刑訴(2015)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喻某某犯賭博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遼陽市宏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朱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喻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喻某某在其位于宏偉區半山居小區的家中,組織胡某某、佟某某、蘭某某、單某某、高某余、高某大、曹某某、倪某、王某等20余人以“推牌九”的方式進行賭博,被告人喻某某提供賭博用具,并從中抽頭漁利累計達人民幣3000元。在賭博過程中,被告人喻某某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現場繳獲賭資達78746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喻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沒有異議,且有證人胡某某、佟某某、蘭某某、單某某、高某余、高某大、曹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案件來源、抓捕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單、遼寧省罰沒款收據、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上述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本院全部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喻某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喻某某在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對其從輕處罰;其主動向公安機關退還全部非法所得,并積極繳納罰金,亦可酌情從輕處罰。經審前社會調查,本院審查,被告人喻某某符合判處緩刑條件。視本案具體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喻某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
(緩刑的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崔科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闖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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