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龍刑初字第00088號
——遼寧省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法院(2015-7-16)
(2015)龍刑初字第00088號
公訴機關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奚某,男,滿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遼寧省葫蘆島市連山區,住連山區。2015年2月2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葫蘆島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宋宇,遼寧一鳴律師事務所律師。
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檢察院以葫龍檢公刑訴(2015)第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奚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董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奚某及其辯護人宋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7月,葫蘆島市國土資源局對外招投標,招投標項目為龍港區雙樹鄉興上屯福德采石場破損山體修復治理,吉林中惠建筑基礎有限公司中標后將該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交給被告人奚某施工,并于2013年7月18日簽訂了施工協議書。同年9月,被告人奚某雇傭鉤機、翻斗車開始施工,期間,由于填埋石場的土方不夠,奚某認為協議書規定的取土地點遠、費用高,為了節約成本,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擅自在治理范圍外相鄰的林地取土。
經鑒定,被告人奚某擅自取土破壞、占用林地的面積26.2畝,林地原有地貌被完全改變,原有植被被嚴重破壞。
被告人奚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事實沒有異議。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奚某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并破壞占用林地面積26.2畝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涉案土地為采礦區域,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文件中顯示涉案地塊沒有樹木,雙樹鄉興北村證明涉案地塊為荒山。葫蘆島市林業局出具的技術鑒定書在程序范圍方法上不合法,不具備鑒定資質?彬炦^程中沒有被告人對現場的指認。被告人現已對涉案地塊全部進行了鋪土,并準備按照治理工程要求種植樹木,被告人不知道涉案地塊為林地性質,不具有主觀故意,沒有改變土地性質或毀壞土地的主觀意圖。公訴疾患指控被告人奚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葫蘆島市國土資源局對外招投標,招投標項目為龍港區雙樹鄉興上屯福德采石場破損山體修復治理,吉林中惠建筑基礎有限公司中標后將該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交給被告人奚某施工,并于2013年7月18日簽訂了施工協議書。同年9月,被告人奚某雇傭鉤機、翻斗車開始施工,期間,由于填埋石場的土方不夠,奚某認為協議書規定的取土地點遠、費用高,為了節約成本,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擅自在治理范圍外相鄰的林地取土。經葫蘆島市林業局出具技術鑒定書,被告人奚某破壞林地的面積26.2畝,林地生產條件已遭破壞,需采取客土措施,才可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告人的自然情況及現實表現、葫蘆島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調取證據通知書、協議合同等相關書證,證人耿某某、郭某某、張某某、肖某某的證言,鑒定意見、鑒定意見通知書等。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奚某非法占用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公訴機關指控正確,應予確認。經葫蘆島市林業局出具的材料認定本案涉案地塊為林地,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支持。鑒于被告人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奚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繳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長 張 斌
審 判 員 谷 月
人民陪審員 張東云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秦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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