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刑初字第00064號
——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法院(2015-8-6)
(2015)太刑初字第00064號
公訴機關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4年5月13日出生于遼寧省錦州市,漢族,小學文化,無業,捕前住錦州市古塔區。因本案于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錦州市看守所。
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檢察院以錦太檢公訴刑訴(2015)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宋鳴、李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4月5日12時許,被告人于某某竄至被害人關某某家,采用拽壞屋門的手段,盜走現金6000元。
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辨認現場筆錄及照片、戶籍證明等相關證據,并認為被告人于某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于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5日12時許,被告人于某某竄至錦州市太和區被害人關某某家,翻墻進入院內,采用拽壞上鎖屋門的方式,進入室內盜走現金6000元。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于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如下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證明。
1、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于某某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2、案件來源、抓獲證明,證明案件的報案、偵破情況及被告人于某某到案情況。
3、辨認現場筆錄及照片,證明被告人于某某指認盜竊現場的情況。
4、被害人關某某的陳述,陳述家里丟失現金6000元。
5、被告人于某某供述,供認自己進入關某某家中盜走現金6000元的過程。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室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于某某犯盜竊罪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某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于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
上述罰金,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于某某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李杰
代理審判員 張楠
人民陪審員 張娣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書 記 員 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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