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鐵銀刑初字第00132號
——遼寧省鐵嶺市銀州區人民法院(2015-7-22)
(2015)鐵銀刑初字第00132號
公訴機關鐵嶺市銀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興安縣,漢族,大學文化,無業。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鐵嶺市看守所。
辯護人于斌,遼寧鐵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鐵嶺市銀州區人民檢察院以遼鐵銀檢公訴刑訴(2015)1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鐵嶺市銀州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斌、代理檢察員付堯鑫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于斌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過朋友李某和關某某認識被害人許某。被告人李某某對許某虛構“其有一個投資公司可以炒黃金期貨,肯定能賺錢”的事實,使許某信以為真。許某分別于2013年11月26日和12月16日在鐵嶺市銀州區內的農業銀行往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銀行卡號打了5萬元和3萬元人民幣,用于炒黃金期貨。被告人李某某遂將騙取許進的8萬元人民幣用于賭博等活動。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屬代其退賠被害人許某人民幣8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案件來源、抓捕經過、戶籍證明、轉賬憑證、被害人許某陳述、證人關某某的證言、被告人供述及指認賭博網站照片以及收條、諒解書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犯罪,應當予以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其家屬能夠代其全部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又能積極繳納罰金,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并依法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蔣英偉
人民陪審員 李 敏
人民陪審員 劉靜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汪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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