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順刑初字第119號
——遼寧省撫順市順城區人民法院(2015-6-25)
(2015)順刑初字第119號
公訴機關撫順市順城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佟某某,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遼寧省撫順市順城區。
被告人初某某,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暫住撫順市望花區。因本案于2014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撫順市第二看守所。
撫順市順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撫順檢訴刑訴(2015)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初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盜竊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佟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撫順市順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姚望、王超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佟某某、被告人初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撫順市順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初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16時許,在撫順市順城區馬德里皇家水岸售樓處門前,因瑣事與佟某某發生口角并廝打。被告人初某某用拳頭將被害人佟某某的左眼打傷。經法醫鑒定:佟某某左眼部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被告人初某某伙同徐某某甲、張某、徐某某乙(均已判決)于2008年4月至5月間,在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紅山區文鐘鎮、紅廟子鎮等地三次盜割正在使用的通訊電纜。經估價鑒定:被盜電纜共計價值人民幣30,850.00元。部分贓物被銷贓,臟款被揮霍。
被告人初某某于2014年11月3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對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案件來源、抓獲經過、被害人佟某某的陳述、證人郭某某的證言、同案犯徐某某甲等人的供述、鑒定意見、被告人初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材料。據此指控被告人初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盜竊罪,請求法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定罪處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暨被害人佟某某訴稱:2014年10月16日因被告人初某某的傷害行為致使我身體受到傷害,故要求被告人初某某依法賠償醫療費等各種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83,252.50元。
被告人初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全部事實無異議,但表示無經濟能力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經審理查明:一、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初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16時許,在撫順市順城區馬德里皇家水岸小區售樓處門前,因鋪地磚問題與被害人佟某某發生口角并廝打。被告人初某某用拳頭將被害人佟某某面部打傷,造成被害人佟某某左眼眶內壁及下壁骨折。經撫順公正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佟某某左眼部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另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佟某某受傷后于當日到撫順市中心醫院就診,住院治療14日,其合理損失有:醫療費8,023.50元、鑒定費7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00元、交通費150.00元、復印費19.00元、誤工費2,032.32元,合計人民幣11,624.82元。
二、盜竊罪
1、被告人初某某伙同徐某某甲、張某、徐某某乙(均已判決)于2008年4月25日夜間,在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紅山區文鐘鎮大營子村西南地,盜割正在使用中的HYA200×0.4型通訊電纜680米。經赤峰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HYA200×0.4型通訊電纜每米價值人民幣30元,即680米HYA200×0.4型通訊電纜共計價值人民幣20,400.00元。贓物被銷贓,贓款被揮霍。
2、被告人初某某伙同徐某某甲、張某、徐某某乙(均已判決)于2008年5月18日1時許,在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紅山區紅廟子鎮聶胡地村南溝子沿,將正在使用中的HYA150×0.4型通訊電纜線割斷210米。后被人發現未將通訊電纜線盜走。經赤峰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HYA150×0.4型通訊電纜線每米價值人民幣25元,即210米HYA150×0.4型通訊電纜線共計價值人民幣5,250.00元。
3、被告人初某某伙同徐某某甲、張某、徐某某乙(均已判決)于2008年5月31日夜間,在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紅山區文鐘鎮玉皇廟村,盜割正在使用中的HYA300×2×0.4型通訊電纜130米。經赤峰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HYA300×2×0.4型通訊電纜每米價值人民幣40元,即130米HYA300×2×0.4型通訊電纜共計價值人民幣5200.00元。贓物被銷贓,贓款被揮霍。以上盜竊物品共計價值人民幣30,850.00元。
被告人初某某于2014年11月3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佟某某提交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故意傷害罪的證據
1、案件來源、抓獲經過、受案登記表、報警情況登記表,證實該案的來源、立案、破案經過及被告人初某某到案方式等事實。
2、被害人佟某某,其證言證實2014年10月16日16時許我和郭某某(啞巴)在皇家水岸售樓處外面干活,有一個男子過來了問我,“這活兒給你了啊?”,我說“啊”。當時我正在干活呢,也不認識那個男子,就沒愛搭理他。那個男子說“是楊總給你的活嗎?還姓關的找你干的活?”我說是開發商找我干的這個活。那個男子說:“你怎么這么艮呢?”我當時也沒搭理他,繼續干活,然后那個男子就打了我眼睛一拳,我被打倒了,那個男子又踹了我幾腳,郭某某過來拉架,把那個男子拉開了,我站起來之后,告訴那個男子別走,這時候,我用郭某某的電話報警了,我告訴那個男子:“你打人了,別走,等警察來的”但是那個男子跑了,我就拿著磚頭追他,那個男子上了一輛面包車,開車跑了,我朝著他扔了一個磚頭,打在面包車上了,過了一會兒,我看見警察來了。
3、證人郭某某系案發當時與被害人佟某某一同工作的人員,證言由手語翻譯人員張麗華翻譯形成,其證言證實2014年10月16日下午,我和佟某某在撫順市順城區城東馬德里皇家水岸售樓處門前干活,佟某某讓我到門前量尺寸,我就拿著工具去測量了,我干了一會兒活兒,抬頭看見一個男子正和佟某某說話,我聽不見他們說什么,但是能看見嘴在動,我也沒多合計,就繼續干活,過了一會兒,我再次抬頭的時候,發現佟某某和那個男子打起來了,那個男子用拳頭打了佟某某的臉,佟某某的臉當時是就出血了,之后佟某某拿起了一塊磚頭,但是他沒拿磚頭打了那個男子,我就趕緊跑過去把佟某某手里的磚頭搶下來了,把磚頭扔了,這時候,來了一個女子把他們倆分開了。佟某某拽著那個男子的衣服不讓那個男子走,那個男子掙脫開就跑了,佟某某追他,追了大概50米也沒有追上,然后佟某某告訴我趕緊把電話拿過來報警,我就跑過去把電話給了佟某某,佟某某就報案了,之后警察就來了的事實。
4、手語翻譯人員張麗華的戶籍信息及教師資格證書,證實張麗華系撫順市盲聾啞學校教師的事實。
5、辨認筆錄,證實經佟某某辨認后,指出初某某系將其打傷的男子的事實。
6、現場方位圖,證實案現場的基本情況。
7、撫順市公正司法鑒定所(2014)傷鑒字第933號法醫人體損傷程度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害人佟某某左眼部損傷評定為輕傷一級的事實。
8、被告人初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14年10月16日上午,老關給我介紹了土建活,在馬德里皇家水岸售樓處門前,我和老關、楊總見面了,我們商量了土建活的價錢,當時我就接了這個活。下午的時候,我在前甸鎮干完活回到馬德里皇家水岸,在售樓處門前,我看見兩個男子正在地面上彈線,我就過去對他們倆說:“哥們你們干活時注意點,別把我彈好的線弄亂了”那兩個男子沒搭理我繼續干活。當時我也沒說啥,之后我看見那兩個男子干活時,彈線的位置跟我彈好的位置基本一致,我合計著是不是楊總他們把活又包給了其他人了,我就過去說“這活是楊總給的啊?”有一個男子說:“我在哪干活跟你有啥關系啊”我倆之間你一句我一句的產生了口角,吵吵起來了,之后我們倆就打起來了。打著打著,劉秀華就來了,她拉架了,把我倆拉開了,那個男子告訴我別走,我告訴他:“我不走,咱們都是在這干活兒的”這時候我看見那個男子拿起了一個磚頭,我怕他拿磚頭打我,我就跑了,那個男子拿著磚頭追我,我和劉秀華上車開車走了,那個男子拿磚頭扔到了我的車尾部,之后我就開車離開了馬德里皇家水岸工地。
10、撫順市中心醫院醫療門診收據、撫順公正司法鑒定所收據、住院診斷書、撫順市中心醫院定額發票,證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佟某某經濟損失的情況。
(二)盜竊罪的證據
1、證人徐某某甲系被告人初某某犯盜竊罪的同案犯,其證言證2004年我在遼寧省撫順市望花區撿鋼渣子時,認識了崔小偉(張某)和初老四(初某某),等2005年我回到赤峰以后,我在赤峰打工,在2006年我二哥領著崔小偉來到赤峰找到我以后,他們跟我說想從赤峰偷點電纜線賣錢花,我聽他一說,我也就答應了,崔小偉先提出來的,然后我們三個人湊錢買了一輛三輪摩托車,又買了一些剪線的工具。等后來初老四過來時,他知道我們偷電纜線,他也跟著我們一起偷的。2008年春天具體時間記不清了,那天晚上我和徐某某乙、崔小偉、初老四我們四個騎著一輛三輪摩托,車是崔小偉、徐某某乙我們三個為了偷線買的,我們四個到紅山區紅廟子溝子沿那塊,用樹剪子剪短三控多點電纜線,共計有一百六七十米,線徑有大拇指粗,剪斷以后剛劈斷就來人,我們看來人就跑了,沒拿線。2008年春天具體時間記不清了,一天晚上我和徐某某乙、崔小偉、初老四我們四個人騎著三輪摩托車到紅山區城南南山那邊玉皇廟那,在路邊初老四上桿把電線剪斷的,用樹剪子剪的,斷了三控,有一百二十多米長,線徑有礦泉水瓶蓋粗,我們把線盤成一盤在南山樹帶邊把線皮子燒了以后,裝上車,把線賣到城南姓高的那家收購站,共計賣了二千四百塊錢,錢讓我們四個平分了。2008年春天哪天記不住了,我和徐某某乙、崔小偉、初老四我們四個騎著三輪摩托車道文鐘鎮柳條溝村西邊土路邊,徐某某乙上線桿用夾剪把電纜線剪斷了五控,有二百四十米左右,線徑也是大拇指粗,把線剪斷以后直接拉到城南姓高的收購站了,賣了四千四百塊錢,我們四個把錢分了。
2、證人張某告人初某某犯盜竊罪同案犯,其證言證實我和徐某某乙、徐老三(徐某某甲)、初某某我們四人在一天晚上,徐某某乙騎摩托車,徐老三開三輪車,我和初某某坐車,當時在車上還有幾梱玉米稈,出了街走了有一個小時,具體地點不知道,來到一個村頭,發現有線,初某某上桿把鋼絲剪斷,徐老三把線砍斷,發現村子里有人來,我們把線放在車上就跑了,這次投了三控線,有150多米,后來把線給賣了,我得了1100多塊錢。還有,徐某某乙、徐老三、初某某和我我們四人,徐某某乙騎了一個摩托車兩輪的,初某某開三輪摩托車到了一個地方,這次徐老三把線剪斷,是4控線,200多米,這次我得了1700多塊錢。過了幾天也是我們四人,徐某某乙騎一個兩輪摩托車,徐老三開三輪車到了一個地方,地名叫不出來,也是我小舅子初某某上桿剪斷鋼絲,徐老三把線砍斷后,我和徐某某乙盤線,100多米,這次我得了1000多元錢。
3、赤發改認鑒字(2009)5號赤峰市價格認證中心關于被盜物品電纜線、變壓器銅芯價格鑒定結論書,證實HYA200×0.4型通訊電纜每米價值30元、HYA150×0.4型通訊電纜每米價值25元、HYA300×2×0.4型通訊電纜每米價值40元的事實。
4、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松山區人民法院(2009)松刑初字第35號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初某某犯盜竊罪一案中同案犯徐某某甲、張某的判處情況等情況。
5、被告人初某某的供述辯解,證實2006年夏天具體日期記不住了,那時候應該是下雨呢,當時我在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給徐老三當翻斗車司機,偷線的那天我記得是刮風下雨天,辦完的時候,徐老三給我們打電話,問我收車沒,他讓收車之后把車開到一處新修的公路的一條土路邊,我收完車就開車過去了,我下車之后,看見了徐老三和崔長河(張某)他們倆身邊有捆黑皮線,我們三個人把這捆先抬上了翻斗車,徐老三讓我們開車把電線送到他家,我自己開著車去了他家,并把這捆線直接卸到了他家路邊,然后我就回家了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初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初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采用破壞性手段,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亦構成盜竊罪,應數罪并罰。2008年5月18日,被告人初某某等人所實施的盜竊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針對未遂部分可比照既遂部分對其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初某某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因被告人初某某的行為而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佟某某造成的合理損失,應予賠償。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佟某某提出的8萬余元的訴訟請求,因現有證據不足,故本院不能全部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初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羈押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強制繳納)
二、被告人初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佟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1,624.82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車全忠
代理審判員 于海秋
人民陪審員 程 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史旭東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