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初字第83號
——吉林省通化縣人民法院(2015-6-25)
(2015)通刑初字第83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通化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女,漢族,吉林省通化縣人,初中文化,住通化縣。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1月5日被通化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br>
吉林省通化縣人民檢察院以通縣檢公訴刑訴(2015)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蔡宏超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姜雪松、單永全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化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俊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汪某某在擔任通化縣團結(jié)社區(qū)醫(yī)保員期間,于2014年4月至7月,利用協(xié)助縣醫(yī)保局收取團結(jié)社區(qū)居民醫(yī)療保險保費的便利條件,先后四次挪用團結(jié)社區(qū)居民上交的醫(yī)療保險保費,共計人民幣76220元(其中4月29126元、5月15376元、6月13788元、7月17930元),并將該款用于償還本人貸款1.7萬余元(該貸款用于投資)、投資酒吧1.5萬元、償還本人外債1萬余元,余款用于本人日常生活消費。后在通化縣醫(yī)保局及其單位領導發(fā)現(xiàn)后,被告人汪某某分三次將所挪用的款項歸還給單位(于2014年9月19日還款32000元、11月14日還款20000元、12月12日還款2422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汪某某主動向通化縣紀律檢查委員會說明自己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汪某某在庭審中未提出異議,且有自首說明、常住人口查詢單、團結(jié)社區(qū)關于汪某某工作的說明、銀行放款單、個人額度貸款合同、城鎮(zhèn)居民醫(yī)療保險收據(jù);證人陳某某、嚴某某、祁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筆錄等為憑,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無視國法,身為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性活動;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其行為已構(gòu)成挪用公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汪某某在案發(fā)后,主動向紀檢辦案部門說明情況,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構(gòu)成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且能歸還所挪用的公款,具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酌情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第六十七條自首、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第七十二條宣告緩刑,第七十三條緩刑的考驗期間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汪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頁無正文。
審 判 長 蔡宏超
人民陪審員 姜雪松
人民陪審員 單永全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趙金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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