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訥民初字第300號
——黑龍江省訥河市人民法院(2015-8-18)
(2015)訥民初字第300號
原告張x,女,1987年2月27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黑龍江省訥河市老萊農場第一居民區。
被告劉xx,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黑龍江省訥河市二克淺鎮紅旗村。
原告張x訴被告劉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07年在訥河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女孩一名劉xx,現年8周歲。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被告經常無端毆打原告。原告曾與2014年5月以感情不和為由向訥河市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認為沒有夫妻感情方面的證據,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F原、被告一直分居,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無法繼續生活,故再次訴至法院請求與被告離婚。
原告張x為支持自己的主張,提供以下證據:
一、婚姻關系證明一份,證明原、被告婚姻關系。
二、被告劉xx、婚生女孩劉xx戶口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劉xx、劉xx身份關系、出生日期。
三、(2014)訥民初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書,證明原告于2014年起訴離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被告劉xx未提交證據。
庭審中法庭出示了本院對被告劉xx的調查筆錄,筆錄主要內容為被告劉xx表示同意離婚,并要求原告張x每月給付子女撫育費300.00元。
庭審中對原告提交的證據進行了質證、認證:
原告出示的證據一至三真實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張x對本院調查劉xx的筆錄無異議。
經過對證據的認證、質證,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原告張x與被告劉xx于2007年3月9日在訥河市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2007年7月3日生育女孩劉xx。原告張x與被告劉xx因感情不和從2011年分居至今。原、被告無夫妻共同財產、外債。
本院認為,原告張x與被告劉xx因感情不和從2011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張x請求離婚應予支持。被告劉xx請求婚生女孩劉xx由其撫育,并要求原告張x每月給付子女撫育費300.00元,原告張x同意被告劉長柱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許原告張x與被告劉xx離婚。
婚生女孩劉xx隨被告劉xx生活。
三、原告張x從判決生效后的第二個月起每月給付被告劉xx子女撫育費300.00元,至劉xx十八周歲止,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當年撫育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00元,由原告張x、被告劉xx各負擔15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長春
代理審判員 杜殿波
代理審判員 許冬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李雪馨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