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東刑初字第179號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法院(2015-8-27)
(2015)牡東刑初字第179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庫××,男,1981年出生。2015年7月8日因涉嫌信用卡詐騙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長安分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17日被本院決定逮捕,現羈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
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檢察院以牡東檢刑訴(2015)1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庫××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維霞出庭支持公訴,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9月,被告人庫××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錦江支行申領一張信用卡并開始持卡透支消費。還款期限逾期后,發卡銀行多次對庫××進行催收,其中2014年6月30日,發卡銀行向庫××發出還款催告函,庫××本人簽收,2014年7月11日,庫××本人向發卡銀行出具還款保證,保證在本月25日前還款。后庫××僅于2014年7月31日償還部分透支本金4323元。截止2015年3月5日發卡銀行報案,庫××尚有透支本金15675.27元仍不歸還。2015年7月7日,庫××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歸案。
案發后,被告人庫××家屬將庫××信用卡透支本息款共計26900元上繳至牡丹江市公安局長安分局。2015年7月7日、7月8日,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將上述款項存入庫××名下的信用卡賬戶中。
上述事實,被告人庫××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安機關的受案登記表,破案、抓獲經過,發卡銀行報案材料,還款保證,催告函,催收明細表,工銀信用卡申請表及身份證復印件,介紹信,信用卡交易明細,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款單,庫××的戶籍證明及無前科劣跡證明,證人孫×的證言筆錄,庫××的供述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庫××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惡意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予刑罰。公訴機關指控庫××犯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應予支持。案發后,庫××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考慮到庫××無前科劣跡,此次犯罪系初犯,庭審中的認罪態度較好,并在公安機關立案后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綜合上述量刑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四)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庫××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刁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關平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