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刑初字第0341號
——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2015-8-14)
(2015)淮刑初字第0341號
公訴機關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湯某,駕駛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7日、7月17日被取保候審。
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檢察院以淮檢訴刑訴(2015)2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湯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漆婧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湯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2月15日5時55分許,被告人湯某駕駛超載的蘇H×××××號自卸低速貨車,沿淮安市淮陰區北京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與曙光路交叉路口處時,與騎人力三輪車由南向北通過道路的王某(女,1940年3月28日出生,本案被害人)發生碰撞,致王某顱腦合并胸腔臟器損傷死亡。
案發后,被告人湯某主動打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候處理。歸案后,被告人湯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經淮安市公安局淮陰分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湯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被告人湯某與被害人王某的近親屬已達成調解協議并履行,獲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湯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未到庭證人張某等人證言筆錄,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車檢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認定書,調解書,賠償憑證,發破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湯某違法駕車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湯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其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并獲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湯某認罪、悔罪,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宣告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代理審判員 謝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張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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