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初字第0312號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15-7-22)
(2015)通刑初字第0312號
公訴機關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賈某,個體收廢舊。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6月1日被南通市通州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通檢訴刑訴(2015)3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7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季陳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賈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4月12日12時許,被告人賈某在其暫住地吃飯時飲酒。飯后,被告人賈某駕駛蘇F×××××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行駛至南通市通州區(qū)川姜鎮(zhèn)某酒店門前地段時,與張某甲駕駛的蘇F×××××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南通市通州區(qū)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賈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經抽血鑒定,被告人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3.3mg/100ml。
被告人賈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所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已經協(xié)商解決。
上述事實,被告人賈某在庭審時并無異議,并有證人張某甲、張某乙的證言,證人張某甲的辨認筆錄,物證照片:蘇F×××××正三輪載貨摩托車,駕駛證和行駛證復印件,南通市通州區(qū)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機動車駕駛證查詢信息、機動車車輛查詢信息、發(fā)破案經過、查獲經過,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物證鑒定室出具的理化鑒定意見書,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被告人賈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懲處。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賈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賈某系初犯、偶犯,且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為嚴肅國法,懲罰犯罪,維護交通運輸管理秩序及公共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賈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李振男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吳 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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