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刑初字第00306號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5-9-14)
(2015)巢刑初字第00306號
公訴機關巢湖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賈某某,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漢族,初中文化,個體運輸。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7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彛?月1日被巢湖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br>
巢湖市人民檢察院以巢檢刑訴(2015)2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巢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賈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7月8日13時30分許,被告人賈某某無證駕駛皖Q12665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巢湖市S208線由巢湖市銀屏鎮(zhèn)駛往巢湖市區(qū),至該線南山烈士陵園附近路段時與被害人劉某某駕駛的皖QB1022號正三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后賈某某和劉某某在民警到達事故現(xiàn)場后前往安徽醫(yī)科大學附屬巢湖醫(yī)院醫(yī)院救治。雙方在醫(yī)院協(xié)商處理過程中,劉某某親屬丁某某發(fā)現(xiàn)被告人賈某某涉嫌酒后駕駛,遂撥打電話報警。民警至醫(yī)院帶被告人賈某某抽取血樣。經(jīng)安徽省蕪湖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被告人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1.5mg/100ml,屬醉酒。
到案后,被告人賈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賈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證人丁某某的證言、血樣提取登記表及照片、現(xiàn)場檢查筆錄、安徽省蕪湖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驗報告書、機動車及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前科情況查詢證明、歸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應予科刑。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賈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賈某某無證駕駛機動車,應從嚴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賈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周可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 張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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