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刑初字第00288號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5-9-9)
(2015)巢刑初字第00288號
公訴機關巢湖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x香,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肥東縣,漢族,初中文化,駕駛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0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經巢湖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當日由巢湖市公安局執行逮捕,2015年6月25日被該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29日被巢湖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我院于2015年8月26日對其決定取保候審。
巢湖市人民檢察院以巢檢刑訴(2015)2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x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巢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羅津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x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5月9日23時20分許,被告人黃x香駕駛皖A5D962號重型半牽引車(皖A5N71掛號重型自卸半掛車)沿巢湖市X100線由南向北行駛至該線廟崗鄉境內崗頭李村路段處,與迎面由被害人葉x飛駕駛的皖A59558號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被害人葉x飛當場死亡,兩車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經巢湖市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黃x香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黃x香主動報警,并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被告人黃x香親屬補償被害人親屬12萬元整,被告人黃x香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另查明,被告人黃x香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經安徽三康司法鑒定所鑒定:死者葉x飛系腹腔內臟破裂死亡。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x香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到案經過、戶籍證明、收條、諒解書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鑒定意見書、安徽三康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x香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科刑。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發后,被告人黃x香能夠自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黃x香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依法可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x香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趙克金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 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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