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刑初字第00163號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2015-6-25)
(2015)六金刑初字第00163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地為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住六安市金安區浙東商貿城。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該分局決定對其取保候審。2015年2月2日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我院于2015年6月15日對其取保候審。
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檢察院以金安檢刑訴(2015)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6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學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某與米某、倪某、劉某某等人系好友,且均為吸毒人員。2014年9月25日下午,被告人姚某某出資300元讓倪某在本市金安區春暖花開生態酒店開設8806號房間,隨后被告人姚某某伙同倪某、米某、劉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在該房間內吸食冰毒。當晚警方抓捕時被告人逃脫。
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姚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姚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戶籍信息、到案經過、住宿登記信息,證人米某、劉某某、倪某、王某某、汪某某、何某某等證言,辨認筆錄、現場檢查筆錄,視聽資料說明、現場檢測報告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為他人吸毒提供場所,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案發后,被告人能夠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案件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現確有悔改表現,依法可以適用緩刑,以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據此,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董慧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李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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