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刑初字第00205號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2015-7-27)
(2015)六金刑初字第00205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蔣某某,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縣,漢族,初中文化,駕駛員,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縣。被告人蔣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3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該局對其取保候審。2015年6月19日,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檢察院以金安檢刑訴(2015)1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7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代理張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蔣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30日7時許,被告人蔣某某駕駛輕型普通貨車,沿105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1161KM+420M處時,撞上前方行人王某某,致其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被告人蔣某某打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候,同時撥打120救助傷者。
經六安市交警三大隊責任認定,被告人蔣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后,被告人蔣某某近親屬與被害方達成和解協議,賠償被害方18萬元,并取得其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蔣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戶籍信息、交通事故認定書、到案經過、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協議書、諒解書和收條,證人趙某某、葉某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安徽中和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蔣某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予以確認。事故發生后,被告人蔣某某主動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并當庭認罪,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系過失犯罪、且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依法宣告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鎮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王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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