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刑初字第00165號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2015-6-23)
(2015)六金刑初字第00165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鄧某某,男,漢族,大專文化程度,戶籍地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經常居住地安徽省六安市。被告人鄧某某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3月25日,被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檢察院以金安檢刑訴(2015)1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6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學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鄧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2月3日23時許,被告人鄧某某駕駛小型轎車在本市皖西大道東方魅麗停車場倒車時,與停放在旁邊的小型轎車發生擦碰。事發后,被告人鄧某某被隨后趕到的交警帶至醫院抽血。經檢測,被告人鄧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1.1mg/100ml。
事發后,被告人鄧某某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賠償被害人2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鄧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到案經過、戶籍信息、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交通事故自行協商解決協議書,證人張某、郭某某證言,鑒定意見鄧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檢驗報告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鄧某某醉酒駕駛并造成交通事故,應酌情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自愿認罪,主動繳納罰金,確有悔罪表現,可依法對其宣告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鄧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楊 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李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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