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刑初字第00147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2015-8-27)
(2015)泉刑初字第00147號
公訴機關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女,漢族,1974年10月25日出生于阜陽市潁泉區,農民,住阜陽市潁泉區。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抓獲,當月21日被阜陽市公安局潁泉分局刑事拘留;經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5年5月5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在阜陽市看守所。
辯護人余鴻飛,安徽皖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檢察院以泉檢公訴刑訴(2015)1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鄭某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吳麗春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鄭某丙及其訴訟代理人劉克宇,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辯護人余鴻飛到庭參加訴訟。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李某甲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鄭某丙經濟損失共計二萬元,當庭給付,取得鄭某丙的諒解。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2月17日9時許,在阜陽市潁泉區伍明鎮桑寨村桑寨路口,鄭某丙和妻子屈某與李某乙因經濟糾紛發生爭執,后李某甲參與打架,李某甲用磚頭將鄭某丙左手第一掌骨砸傷,后經法醫鑒定鄭某丙左手第一掌骨完全性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對以上指控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書證,勘驗、檢查筆錄,鑒定意見,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認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對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下范圍內量刑。
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并愿意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無異議,被告人自愿認罪,并愿意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鄭某丙與被告人李某甲系同村鄰居。2015年2月17日9時許,在阜陽市潁泉區伍明鎮桑寨村桑寨路口,鄭某丙和妻子屈某因建房問題與被告人李某甲的妹妹李某乙發生爭執。被告人李某甲趕到現場后,在與鄭某丙爭執時被鄭某丙摔倒在地,后李某甲用磚頭將鄭某丙左手砸傷,致鄭某丙左手第一掌骨完全性骨折。經法醫鑒定,鄭某丙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李某甲賠償鄭某丙經濟損失共計二萬元,取得鄭某丙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書證、物證
(1)受案登記表,證明2015年2月17日阜陽市公安局伍明派出所接鄭某丙的報案,該局于2015年4月8日對該案立案偵查。
(2)戶籍信息,證明被告人李某甲犯罪時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3)前科查詢,證明李某甲無前科。
(4)物證照片,證明鄭某丙在案發現場指證被告人李某甲對其傷害時使用的磚塊。辦案民警現場對磚塊拍照固定并將該磚頭作為物證提取。
(5)抓獲經過,證明2015年4月16日19時許,被告人李某甲在舟山市勾山管理處新花村上橫路055號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區分局平陽浦派出所抓獲。
(6)羈押證明,證明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被臨時羈押至舟山市定海區看守所,2015年4月20日被阜陽市公安局潁泉分局民警帶離出所。
(7)悔過書,證明被告人李某甲對自己用磚塊砸傷鄭某丙的行為表示悔罪。
2、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現場勘查筆錄,證明案發現場位于阜陽市潁泉區伍明鎮桑寨村。
3、鑒定意見
阜陽市公安局(阜)公(法臨)鑒字(2015)113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鄭某丙左手第一掌骨完全性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4、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鄭某丙陳述,李某乙因給我家蓋房子質量不過關,我家沒有給完錢。那天有李某乙的姐姐及李某乙的婆婆一起與我妻子廝打,我把李某乙的姐姐捺倒在地上,向李某乙姐姐眼睛上捅了一拳,隨即就被人拉開了,李某乙的姐姐看見人把我們拉開后,她就拿個磚頭砸我的頭,我用手一檔去護著頭,結果李某乙的姐姐用磚頭砸在我的左手上。李某乙的姐姐,叫李某甲。
5、證人證言
(1)證人屈某證言,2015年2月17日9時許,在村東頭看到李某乙和她婆婆在那里,我就罵著說:李某乙老公給我們蓋房子沒弄好。李某乙和她婆婆聽到后就不愿意了,就上來罵我、打我,李某乙的姐李某甲也罵,鄭某丙就和李某甲爭吵,在爭執的時候鄭某丙就和李某甲廝打起來了,鄭某丙就朝李某甲眼睛上捅了一拳,我們就趕緊去拉架,我們拉開后李某甲就拿了個磚頭朝鄭某丙砸去,被鄭某丙用手擋著了,鄭某丙手被砸傷了。
(2)證人李某乙證言,那天,我在莊里邊見到鄭某丙的妻子,我問鄭某丙的妻子要她家欠我家五千多元蓋房子錢,鄭某丙妻子不給我錢,就吵了起來,接著互相廝打,當時我姐姐李某甲在我后邊,就上來拉架。鄭某丙把李某甲按倒在地上,用拳捅李某甲的眼睛和頭部,當時我姐姐的眼睛就被打傷了。我姐姐起來后,從地上拿了個磚頭。用磚頭砸了鄭某丙的左手一下。
(3)證人鄭某甲證言,那天,我到鄭某丙家附近,看見李某甲和她妹妹李某乙和鄭某丙、鄭某丙的妻子吵架。接著就廝打起來,李某甲有一只眼睛被鄭某丙捅傷了,李某甲的頭也被鄭某丙捅了幾下。李某甲被打后,從地上撿了一個磚頭去砸鄭某丙,鄭某丙用手一擋,磚頭砸住了鄭某丙的手。
(4)證人鄭某乙證言,當時我在莊里邊,看見李某乙和她姐姐李某甲在鄭某丙門口和鄭某丙吵架,我就上去勸架,他們都不聽,接著就互相廝打起來,開始是李某乙先參與和鄭某丙兩口子廝打,后來李某甲也上前參與廝打,在廝打的過程中李某甲被鄭某丙按倒在地上,鄭某丙還趁李某甲在地上的時候捅了李某甲一拳,把李某甲的眼捅傷,李某甲起來后從地上隨手拿了個磚頭砸鄭某丙的頭,鄭某丙去用手護頭。結果李某甲用磚頭砸住了鄭某丙的手了。
6、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5年2月17日9時30分左右,我從我家里出去到我家北邊大路上,看見我小妹李某乙在問鄭某丙的妻子要錢,在要錢的過程中她們吵了起來并廝打,鄭某丙出來后,先和我小妹吵,又和我打了起來。鄭某丙把我按倒在地上,用拳向我頭上打,還用拳向我眼睛上打,我起來之后就從地上拿了一個水泥塊,正好砸在鄭某丙的手上,具體哪只手我記不得了。
以上證據由公訴機關提供,經當庭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本案系因鄰里糾紛引起,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認罪,主動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結合社區矯正機關評估意見,可以對被告人李某甲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下范圍內量刑的意見,予以采納。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張 荃
代理審判員 王佳音
人民陪審員 寧振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鄭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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