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刑初字第00024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2015-7-8)
(2015)泉刑初字第00024號
公訴機關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縣,漢族,無業,戶籍地安徽省蒙城縣,現租住阜陽市潁州區阜陽汽車南站五交化市場。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阜陽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國忠,安徽天寬律師事務所律師。
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檢察院以潁檢公訴刑訴(201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高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期間,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檢察院建議延期審理一次。現已審理終結。
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2月份,被告人陳某通過劉法章在本市潁泉區中國工商銀行阜陽分行牡丹支行辦理了一張卡號為62×××18的信用卡。同年4月11日,陳某使用該卡惡意透支,用于消費,且經發卡行多次催收,拒不還款。截止到案發,陳某尚有透支本金44497.25元未歸還。
公訴機關當庭舉證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應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被告人陳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并自愿認罪。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在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無前科、系偶犯,建議對被告人減輕或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2年2月25日,被告人陳某通過劉法章在本市潁泉區中國工商銀行阜陽分行牡丹支行辦理了一張卡號為62×××18的信用卡。同年4月11日,陳某使用該卡惡意透支,用于消費,且經發卡行多次催收,拒不還款。截止到案發,陳某尚有透支本金44497.25元未歸還。案發后,被告人陳某已歸還全部欠款本息。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經當庭舉證、質證并查證屬實的以下證據證實。
一、書證
1、人口戶籍信息表證明:被告人案發時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阜陽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出具的到案經過證明:2013年7月29日該局通知陳某到該局詢問情況,陳某主動到該局說明情況。
3、中國工商銀行阜陽分行牡丹支行提供的工商銀行信用卡申請表、審批表、擔保函、存款憑證、牡丹貸記卡調額最高額質押合同等材料證明:被告人陳某辦理信用卡,額度為1萬元,后申請調整信用額度,質押一張5萬元的存單,并由鄧峰磊、周文啟連帶擔保,同時陳某提供質押的存單已凍結,數額為5萬元。
4、中國工商銀行阜陽分行牡丹支行報案材料證明:該行向阜陽市公安局報案稱陳某信用卡詐騙的事實。
5、中國工商銀行阜陽分行牡丹支行核算事項證明:截止到2012年6月25日至報案日2013年7月29日,陳某累計透支本金44497.25元。
6、中國工商銀行阜陽分行牡丹支行牡丹卡透支逾期還款催收函證明:該行于2013年7月12日進行催收還款的事實。
7、電話催收還款記錄證明:中國工商銀行阜陽分行牡丹支行多次電話催收陳某還款的事實。
8、陳某信用卡透支記錄證明:陳某于2014年4月11日透支10萬元后,申請分期還款,于2012年5月25日繳還款利息7620元,該款用于支付2012年5月、6月的欠款,后一直未還款,在陳某違約后,2012年11月29日工行將5萬元質押款用于還透支款。
9、中國工商銀行阜陽分行牡丹支行出具的證明及還款憑證證明:2014年3月4日陳某還款40000萬元,2014年7月17日還款6000元,截止到2014年8月14日信用卡欠款本金已全部還清,尚欠信用卡滯納金及利息合計25538.12元。
10、中國工商銀行阜陽分行牡丹支行出具的證明: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陳某已還清全部欠款本息74213.30元。
二、證人證言
王貴某證言:陳某是2012年2月25日申請辦理我行牡丹信用卡的,卡號為62×××18。2012年6月25日,陳某不按信用卡章程及領用合約辦理正常業務進行透支,截止到2013年7月12日,已經透支本金44497.5元,本息合計56500元。我單位已經多次以電話或者信函形式進行催收,但陳某未按時還款。
三、被告人陳某的供述與辯解
2012年2月份,我辦理了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我將自己的身份證交給陳振,陳振又找到劉法章給我辦理。當時陳振拿著信用卡的申請單讓我簽字。辦理信用卡調整額度的時候我質押了一張五萬元的存單,當時我沒有這五萬元,陳振告訴我這五萬元是劉法章存的,如果不存這五萬元,我的信用卡額度也不符合提額到十萬元。后來信用卡申辦成功了,陳振就給我四萬元,其中另五萬元還給幫我辦卡的人了,另支付給別人好處費一萬元。調額的時候我沒有去銀行或者簽字。
大概2012年5月份,我投資竹柳生意,剛開始信用卡透支后我有能力按時歸還,后來因為生意上別人欠我的錢不能歸還,導致我的資金鏈斷了,我沒有能力還款了,所以后來我透支的錢沒有及時歸還。最后一次還款是2012年11月份左右,還了大約有五萬元,從那以后我就沒有再向銀行還過錢。我收到了中國工商銀行三次以上的催款。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在使用信用卡透支錢款后,經銀行多次催收逾三個月拒不歸還欠款,惡意透支屬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前,主動交待其犯罪事實,審理過程中如實供述,其行為成立自首。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成立自首的辯護意見予以支持。案發后歸還全部透支本息,可以對其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其從輕處罰情節以及悔罪表現,結合社區矯正機關評估意見,對其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四)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曹 潔
代理審判員 王佳音
人民陪審員 寧國品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書 記 員 李雪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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