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刑初字第00151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2015-8-6)
(2015)泉刑初字第00151號
公訴機關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女,漢族,1956年11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陽市,個體經營戶,住阜陽市潁泉區。2015年4月12日被阜陽市公安局潁泉分局抓獲,同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阜陽市公安局潁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3日經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執行逮捕。現羈押在阜陽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浩,安徽金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檢察院以泉檢公訴刑訴(2015)1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胡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后胡某以雙方已達成調解協議為由,撤回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2015年7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劉英、書記員袁慧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張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2月9日17時30分,被害人胡某在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伍明鎮伍明醫院對面收攤時,與被告人劉某因瑣事發生爭執,二人在互拽掃帚過程中,劉某乘胡某正在用力爭奪掃帚之際,突然松手,致胡某摔倒,左手腕受傷。經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鑒定:被害人胡某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
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認為被告人劉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他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劉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范圍內量刑。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本案糾紛由被害人先行侵害被告人所致,且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悔罪態度明顯,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宣告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5年2月9日17時30分許,被告人劉某在阜陽市潁泉區伍明鎮伍明醫院對面門面前的攤位收攤時,與正在相鄰門面前的攤位用掃帚打掃衛生的被害人胡某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執,二人在互拽掃帚過程中,被告人劉某乘胡某正在用力爭奪掃帚之際,突然松手,致胡某摔倒,左手腕受傷。經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阜)公(法臨)鑒字(2015)87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鑒定:胡某左橈骨粉碎性骨折,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
另查明: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劉某家人賠償被害人胡某醫藥費等經濟損失,取得其諒解。
以上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供,經當庭舉證、質證并查證屬實的以下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書證
(1)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證明2015年2月9日胡某報案稱被他人打傷,阜陽市公安局潁泉分局于2015年3月11日決定對胡某被傷害案立案偵查。
(2)阜陽市公安局伍明派出所出具劉某到案經過。證明2015年4月12日14時許在劉某家中將其抓獲。
(3)被告人劉某戶籍信息及前科查詢。證明劉某案發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無前科。
2、鑒定意見
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阜)公(法臨)鑒字(2015)87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經鑒定,胡某左橈骨粉碎性骨折,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
3、勘驗筆錄
阜陽市公安局伍明派出所現場勘驗筆錄一份。證明案發地點為阜陽市潁泉區伍明鎮伍明醫院對面,胡某左手腕部位受傷,進行拍照固定。
4、被害人胡某陳述
2015年2月9日17時30分左右,我看見我家地攤地方比較臟,就隨即把地攤位置打掃一下,在我掃地的時候,王明禮的媳婦劉某罵我不長眼,我知道我們兩家以前有矛盾,她在指桑罵槐式地罵我,我就問劉某說誰不長眼,她說我不長眼,我說你說我不長眼就等于說你自己不長眼。我的話剛落音,劉某就激動起來,她一手抓著我的掃除,另一只手推我,在推我的時候,她另一只手猛然松手,結果我被劉某推倒在地上,起不來了。我被別人送到伍明衛生院檢查治療,醫生說我的手脖子跌斷了,讓我到阜陽治療。我家門面和王明禮家門面緊挨著,我們兩家都在路上出了地攤。我沒有打對方,對方沒有使用東西打我。我開始是和我鄰居紀龍的娘,還有牛牛的姨敘話。王明禮媳婦在推我時,有我外孫女李舒欣在場。
5、證人證言
(1)嚴之玲證言
我現在住在我兒子紀龍的藥店里。劉某和胡某打架的事我沒看見。打架的時候我不知道,后來聽講了,我出來看到胡某和劉秀英都坐在地上。
(2)李舒欣證言
2015年2月9日17時30分左右,我去我姥姥家吃飯,在我姥姥家門面門口路上,我看見我姥姥在和劉某吵架,后劉某動手把我姥姥推倒在地上。劉某推我姥姥時我姥姥手里拿著掃帚,劉某抓著我姥姥的掃帚一頭,我姥姥抓著另一頭,劉某其中一只手用力推我姥姥,在推我姥姥的時候,劉某故意松手讓我姥姥栽倒。我沒有參與打架。當時有紀龍的娘和牛牛姨在場。
6、被告人劉某的供述與辯解
2015年2月9日下午5點30分左右,我正在收生意,胡某的生意已經收完了,在掃地,我們兩家攤點都在我們兩家門面門口。我講我外孫子跟沒長眼似的,胡某聽見后以為我講她,就接著說我沒有長眼,用她手中的掃帚打我,第一下子打在我右肩上,第二下子讓我抓住了,胡某抓住她的掃帚一頭,我抓住她掃帚另一頭,我們兩個人不丟手一直對拽,互相用掃帚推打起來。由于胡某使勁比較大,我在對拽的時候先松手,對方立即栽倒在地上,胡某抓住掃帚一頭一直沒有松手。對方栽倒后說胳膊疼,胳膊摔壞了,我往后一閃也栽倒了,胡某就栽倒那一次。我們以前有經濟上的小矛盾,關系不好。當時打架的時候牛牛姨在場。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且已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其諒解,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范圍內量刑,辯護人建議從輕處罰的意見,均予以采納。結合被告人劉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和社區矯正機關評估意見,對其可宣告緩刑。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王 靜
審 判 員 程 芳
人民陪審員 寧振南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書 記 員 鄭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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