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3268號
——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2015-9-15)
(2015)太民一初字第03268號
原告:韓某,女,漢族,1987年3月7日生,住安徽省太和縣。
委托代理人:李秀榮,太和縣雙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孫某,男,漢族,1989年12月6日生,住安徽省太和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韓某訴被告孫某離婚糾紛一案中,韓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韓某的申請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韓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韓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陳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胡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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