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856號
——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2015-8-20)
(2015)太民一初字第02856號
原告:李某,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太和縣。
委托代理人:陳飛,太和縣婚姻事務所事務員。
被告:張某,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太和縣。
委托代理人:陳和平,安徽天聯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訴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
審判員 姜衛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 李 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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