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00546號
——安徽省青陽縣人民法院(2015-8-18)
(2015)青民一初字第00546號
原告:余某某,女,1972年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陽縣。
委托代理人:王傳鋒,安徽青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魏某某,男,1970年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陽縣。
原告余某某與被告魏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劉觀方獨任審判,于2015年7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傳鋒、被告魏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余某某訴稱:我與魏某某1990年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于XXXX年XX月XX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女,現均已成年;楹蟛痪秒p方就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爭吵打罵,婚后至今魏某某多次對我施行家庭暴力,但我考慮到子女的撫養教育及家庭穩定等問題,夫妻關系一直勉強維持至今。近幾年雙方關系一直不睦,夫妻間基本無溝通,2015年5月5日雙方因瑣事發生爭吵后,魏某某用茶杯將我手砸傷并用腳將我腿根部踢傷,F雙方已經無法共同生活,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解除雙方的夫妻關系,財產依法分割。
余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結婚證二份,證明其與魏某某系合法的夫妻關系。
魏某某辯稱:我與余某某于1988年認識,XXXX年生育大女兒,并在XXXX年登記結婚;婚內爭吵是有的,我屬于內向型性格,余某某屬于外向型性格,她經常去青陽縣城玩到很晚回來,我多次規勸其不要去,但其并不聽從。對余某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我不同意。
魏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對余某某提交的證據,魏某某的質證意見為無異議,本院經審查,對余某某提供的證據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本案關聯性依法予以確認。
經庭審舉證、質證,結合當事人陳述、辯論,經審理查明:余某某與魏某某于1988年認識,XXXX年生育大女兒,并在XXXX年在青陽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現共有兩個女兒,均已成年。余某某稱婚后魏某某經常對其施行家庭暴力,她一直考慮子女的撫養教育及家庭穩定等問題未提出離婚,夫妻關系勉強維持至今,F余某某認為其與魏某某已經無法共同生活,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準予其與魏某某離婚并依法分割財產。
本院認為:余某某與魏某某于1988年認識,XXXX年生育大女兒,并在XXXX年在青陽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現共有兩個女兒,都已成年?梢婋p方婚前有較好的感情基礎,婚后又共同生活二十余年,足見雙方感情較好。余某某訴稱魏某某對其實施家暴,但并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證明且余某某亦未向本院提交雙方婚姻感情破裂的證據,則余某某請求離婚的理由不充分。只要雙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強交流溝通,相互理解、關心、愛護,夫妻關系還是有和好可能的。為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防止草率離婚,對余某某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余某某與被告魏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余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劉觀方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邵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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