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2903號
——安徽省利辛縣人民法院(2015-9-1)
(2015)利民一初字第02903號
原告:馬某,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漢族,安徽省利辛縣人。
被告:張某,女,1985年2月27日出生,漢族,安徽省利辛縣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效毛。
本院在審理原告馬某訴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李慶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 李志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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