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2924號
——安徽省利辛縣人民法院(2015-9-8)
(2015)利民一初字第02924號
原告:葛某,住利辛縣。
被告:程某,男,1955年2月20日出生,漢族,住利辛縣。
本院在審理葛某與程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葛某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本案受理費100元,由葛某負擔。
審判員 汝 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 王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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