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1419號
——安徽省利辛縣人民法院(2015-8-21)
(2015)利民一初字第1419號
原告:王某,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漢族,住本縣。
被告:段某,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漢族,住本縣。
原告王某訴被告段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劉東海、紀巍巍、人民陪審員黃祝俠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段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原、被告因感情完全破裂,于2015年10月15日在利辛縣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在協議第二項中約定:“現有共同財產拾貳萬元,男女雙方各分得陸萬元,暫存于女方名下,存款到期后(2015年2月18日)女方支付給原告陸萬元,如不如期支付,男方將通過法律起訴女方。”存款到期后,男方多次向女方催要陸萬元存款,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給原告離婚協議中約定應得的60000元人民幣;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王某就其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向法庭提供的證據為:一、原告的身份證,證明原告的身份及訴訟主體資格;二、離婚協議書,證明原、被告在離婚時有共同存款120000元,被告須在2015年2月18日給付原告60000元。
被告段某未到庭,未答辯,亦未舉證,視為對抗辯權的放棄。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10月15日在利辛縣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第二項中約定:“現有共同財產拾貳萬元,男女雙方各分得陸萬元,暫存于女方名下,存款到期后(2015年2月18日)女方支付給原告陸萬元,如不如期支付,男方將通過法律起訴女方。”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60000元存款,被告未付款。原告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給原告離婚協議中約定應得的60000元人民幣;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原、被告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存在被告段某名下的共同存款120000元,存款到期后,被告段某應支付原告王某60000元。該協議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被告段某應給付原告王某共同財產分割款60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段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王某共同財產分割款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300元,由被告段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東海
審 判 員 紀巍巍
人民陪審員 黃祝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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