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2790號
——安徽省利辛縣人民法院(2015-8-18)
(2015)利民一初2790號
原告:王某,男,1997年6月22日出生,漢族,住利辛縣。
被告:武某,女,1994年1月8日出生,漢族,住利辛縣。
被告:康某,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漢族,住利辛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與被告武某婚約財產糾紛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420元,予以免交。
審判員 王少鋒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 林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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