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00097號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法院(2015-9-16)
(2015)大刑初字第00097號
公訴機關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于本市,漢族,無業,戶籍地本市大通區,住本市大通區。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3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15年3月3日被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同年8月2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被告人蔡某,女,1983年2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懷遠縣,漢族,無業,戶籍地本市大通區,住本市大通區。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3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取保候審,2015年3月3日被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訴(2015)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賭博罪、危險駕駛罪,被告人蔡某犯賭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曉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甲、蔡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一、賭博的犯罪事實
2014年2月27日至3月1日,被告人胡某甲、蔡某夫婦組織蔡某某、常某某、程某等十數人三次在其家中推牌九賭博,二人每次抽頭漁利一千余元。2014年3月1日下午,民警接群眾舉報后出警到達現場,將被告人胡某甲、蔡某及參賭人員當場抓獲,并收繳賭資150455元。
二、危險駕駛的犯罪事實
2015年1月13日20時23分許,被告人胡某甲酒后駕駛皖D*****號小型汽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本市朝陽路龍湖中學門前路段時,被在此處執勤的交警查獲。經安徽朝陽司法鑒定所檢測,胡某甲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84.6mg/100ml,屬于醉酒。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某甲、蔡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證明、扣押清單、發還清單、物證照片、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款單、駕駛人及機動車登記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抽血情況說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證人胡某乙、崔某、常某某、程某、蔡某甲、閆某、馬某、蔡某某、符某、常某、梁某的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安徽朝陽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甲、蔡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均已構成賭博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甲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又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起訴書的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確認。被告人胡某甲一人犯兩罪,應依法予以并罰。兩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胡某甲、蔡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被告人胡某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被告人蔡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甲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決定執行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
二、被告人蔡某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段俊峰
代理審判員 王 浩
人民陪審員 陳維元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胡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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