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00090號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法院(2015-9-28)
(2015)大刑初字第00090號
公訴機關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甲,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于本市,漢族,淮南礦業集團某礦退休工人,戶籍地本市大通區,住本市大通區。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取保候審,2015年1月28日被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許海龍,安徽金天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訴(2015)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17日、9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麗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甲及其辯護人許海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7日上午11時許,被告人朱某甲發現家門口圍在花草四周的石頭不見后站在門口罵咧。被害人周某乙(與朱某甲家門對門)聽到罵聲便上前質問朱某甲罵誰。兩人由此發生爭吵繼而互打,在廝打中,朱某甲用鐵锨致周某乙左手受傷,周某乙用木棍將朱某甲頭面部打傷。經安徽省朝陽司法鑒定所鑒定,周某乙左手第一掌骨基底粉碎性骨折伴脫位,構成輕傷、十級傷殘;朱某甲面部軟組織創、面部軟組織挫傷、左眼部挫傷,構成輕微傷。
另查明:審理期間,被害人周某乙對被告人朱某甲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朱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信息、出警情況說明、住院病歷、病情介紹、朱某甲的受傷照片、諒解書、證人朱某乙、李某、吳某甲、吳某乙、周某甲、王某、王某甲的證言、被害人周某乙的陳述、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傷殘等級程度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傷害周某乙,致周某乙輕傷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起訴書的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確認。被告人朱某甲故意傷害行為還致周某乙十級傷殘,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朱某甲當庭自愿認罪并取得諒解,且本案系鄰里糾紛引發,被害人周某乙在本案中有一定過錯,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對辯護人就被告人朱某甲具有的上述從輕處罰量刑情節提出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
根據被告人朱某甲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段俊峰
代理審判員 王 浩
人民陪審員 宗 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胡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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