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00093號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法院(2015-8-26)
(2015)大刑初字第00093號
公訴機關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于本市,漢族,農民,住本市大通區。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23日被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同年8月2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訴(2015)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5月29日21時30分左右,被告人劉某酒后駕駛皖D×××××號普通兩輪摩托車,沿田大南路行駛至消防隊路段時被交警查獲。經安徽理工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某血液酒精含量達130.2mg/100ml,屬于醉酒。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信息、現場酒精檢測單、查獲經過、歸案經過、車輛、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鑒定意見通知書、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起訴書的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確認。被告人劉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劉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罰金限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王 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胡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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