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00091號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法院(2015-8-25)
(2015)大刑初字第00091號
公訴機關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儲某,男,1963年9月6日出生于本市,漢族,淮南市毛紡廠下崗職工,戶籍地本市謝家集區,住本市田家庵區。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3月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審,同月24日被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同年8月2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訴(2015)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儲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儲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月22日13時40分,被告人儲某駕駛皖D****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洛九路九龍崗路段時被交警查獲。經安徽朝陽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儲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84.4mg/100ml,屬于醉酒。
上述事實,被告人儲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證明、查獲經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抽血情況說明、血樣提取登記表、機動車及駕駛員信息查詢結果單、安徽朝陽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儲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起訴書的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確認。被告人儲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儲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儲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段俊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胡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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